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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用实名制缴存“廉政账户”资金的通知
信息来源:双江县纪委  ‖  发稿作者:管理员   ‖  发稿时间:2015年03月30日  ‖  查看3023次  ‖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切实增强全县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和其他公职人员廉洁自律意识,为党员领导干部和其他公职人员开通一条廉政方面“自救”的阳光通道。同时,为便于廉政资金的管理和对干部的保护,根据《中共双江自治县纪委办公室关于设立“廉政账户”的通知》(双纪办发〔20124号)文件要求,现作补充通知如下:

一、缴存“廉政账户”的资金,缴款人可在双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网点,将收受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礼品和实物的折价款存入“廉政账户”。

账户名称:中国共产党双江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廉政账户

银行账号:5900009286347012

二、缴款人在办理廉政账户缴款时,需提供本人真实身份证件,以实名的方式存入,并说明款项来源和缴款理由。


     

        中共双江自治县纪委办公室

    201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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