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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深有体会
信息来源:双江县纪委监委  ‖  发稿作者:管理员   ‖  发稿时间:2018年12月13日  ‖  查看64811次  ‖  

8月26日,中央印发了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决定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条例》印发后,我认真组织学习《条例》内容,通过学习有以下几点体会。

修订后的《条例》政治性更强。如:在指导思想上《条例》增写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写“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等内容。

 修订后的《条例》内容更科学。此次新修订的《条例》共142条,与原《条例》相比新增11条,修改65条,整合了2条。如:修订后的《条例》增写“四个意识”即:“党组织和党员必须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的内容;增写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内容;增写七个有之在《条例》中增写总书记反复强调警惕的“七个有之”问题的处分规定;增写对干扰巡视巡察工作,党员信仰宗教,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钱款、住房、车辆等,民间借贷获取大额回报,利用宗族、黑恶势力欺压群众,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突出表现,不重视家风、对家属失管失教等几种新型违纪行为作出处分规定等内容。

 修订后的《条例》指导性和可操作性更强。如:《条例》增写“三个重审查内容,即将“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的腐败案件”作为重点审查内容写入《条例》;另外,《条例》还多处在纪法衔接方面做出了相关规定,从而更具有可操作性。如:增加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严重违纪涉嫌犯罪的,原则上先作出党纪、政务处分决定后,再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等。

  修订后的《条例》在从严治党方面体现更强如:在廉洁纪律部分,在收受财物方面更细化,增加了对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的规定;增加了对“利用参与企业重组改制、定向增发、兼并投资、土地使用权出让等决策、审批过程中掌握的信息买卖股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通过购买信托产品、基金等方式非正常获利”的处分规定;增加了对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为亲属和特定关系人“在审批监管、资源开发、金融信贷、大宗采购、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工程招投标以及公共财政支出等方面谋取利益”和“吸收存款、推销金融产品等提供帮助谋取利益”的处分规定。另外,还增加对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党,破坏民族团结,搞有组织的拉票贿选或者用公款拉票贿选,扶贫领域侵害群众利益,民生保障显失公平,组织利用宗族势力对抗中央方针政策、破坏基层组织建设,贯彻新发展理念失职等六种违纪行为从重或加重处分的规定。这些内容从一定程度上体现从严治党的要求。

 新《条例》的修改,是强调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具体体现。作为纪检监察干部,我们要做学条例守纪律护纪律的表率,强化监督执纪问责,把执纪和执法贯通起来,坚持纪严于法、纪法协同,真正做到让制度“长牙”、纪律“带电”。罗国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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