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县委各部门,县直国家机关各办局,各人民团体,各企事业单位,中央、省、市属驻双单位,驻双军警部队: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精神,按照市纪委的安排部署,现就我县清理和撤销“廉政账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撤销“廉政账户”
根据《中共临沧市纪委关于清理和撤销“廉政账户”有关事项的通知》(临纪通[2016]29号)要求,中共双江自治县纪委、双江自治县监察局于9月12日起停止使用“廉政账户”银行账户,不再接受个人上交钱款,并对账户内资金进行清理统计全部直接缴入县财政,同时对银行账户予以销户。
二、加大宣传教育力度
全县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做好清理和撤销“廉政账户”的宣传工作,县纪委监察局将通过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向社会统一公告全县撤销“廉政账户”的相关情况,请各级各部门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宣传工作,通过广泛宣传,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准则》《纪律处分条例》和《问责条例》,严守纪律规定,切实做到为民、务实、清廉,管好自己、树好形象。
三、严格执行纪律规定
各级各部门要认真执行好省纪委、省监察厅《关于禁止发送和接受“红包”的规定》《关于重申严禁领导干部收送“红包”、借机敛财、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有关纪律的通知》等纪律规定,明确要求党员干部必须坚决拒收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或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今后,因各种原因未能拒收的,必须在5日内向所在单位报告并予以上交,由所在单位登记造册、变价处理后,上缴同级财政并向同级纪检监察机关报备。
双江自治县监察局 中共双江自治县纪委
2016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