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精神,按照市纪委的安排部署,近日,我县下发《关于清理和撤销“廉政账户”有关事项的通知》。
《通知》提出,县纪委县监察局于9月12日起停止使用“廉政账户”银行账户,不再接受个人上交钱款,并对账户内资金进行清理统计全部直接缴入县财政,同时对银行账户予以销户。
《通知》要求,县级各部门要认真执行好省纪委、省监察厅《关于禁止发送和接受“红包”的规定》《关于重申严禁领导干部收送“红包”、借机敛财、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有关纪律的通知》等纪律规定,党员干部必须坚决拒收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或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今后,因各种原因未能拒收的,必须在5日内向所在单位报告并予以上交,由所在单位登记造册、变价处理后,上缴同级财政并向同级纪检监察机关报备。(俸兴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