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纪委按照“四种形态”要求把握好“终端”转型,力求对整个纪律审查工作转型发挥倒逼、引导和推动作用,把好审理这个最后关口。
一是加强学习,深刻领会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重大意义。积极探索按照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要求,依据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通过案例形式加强业务学习,重点对违纪行为的证据标准、性质认定、条规适用和纪法衔接等问题进行规范,进一步提高纪律审查工作的规范化和科学化水平,在确保审理质量的前提下,做到快审快结。
二是改进审理方式。按照纪在法前的要求,由以往重点审理违法犯罪问题,转变为聚焦审理违纪问题,用党章党规党纪衡量违纪行为。在审核事实、证据的基础上,加强对纪律条规适用和处理方式的审核,确保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准确适用,适应以审理违纪案件为主的新要求;把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作为执纪审理重点,及时掌握情况,加大审核力度,引导和推动纪检监察室做好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的审查工作。
三是改进审理文书。在审理报告等文书中,按照云南省纪委《关于州(市)级党委报批案件执纪审理相关文书参考模板有关问题的通知》(云纪办〔2016〕69号)要求将违纪行为按六大纪律进行分类和表述,将违纪问题与违法犯罪问题分开表述,用纪律语言描述违纪行为,体现纪律审查特色。
2016年,县纪检监察系统共审理案件20件,审结20件,给予党政纪处分21人。其中给予重处分8人,占57%;给予轻处分6人,占43%。从而为执纪审理践行“四种形态”实现转型,打下坚实的基础。(俸兴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