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对提拔任用和交流任用领导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增强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意识和廉洁自律意识,促进廉洁从政,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双江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任前廉政谈话是干部任职的必经程序,是对领导干部实施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的重要措施。县委委托县纪委对决定任用的县管领导干部进行任前廉政谈话。
第三条 谈话对象: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
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群众团体、企事业单位提拔任用和交流任用的科级领导干部。
第四条 谈话时间:提拔任用的干部在任前公示结束
之后,县委下发通知之前进行廉政谈话;交流任用的干部,
在决定任用之后,县委下发通知之前进行廉政谈话。
第五条 任前廉政谈话由县纪委书记或县纪委书记委托县纪委其他领导视情况采取集体谈话或个别谈话的方式进行。
第六条 谈话内容
(一)谈话人应谈的内容:
1.关于领导干部作风建设和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进行法律法规及民主集中制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教育,提出履行“一岗双责”的具体要求;
2.结合不同领导岗位的工作实际和谈话对象的具体情况,有针对性地指出存在的差距和不足,提出今后努力方向和要求;
3.按照领导干部作风建设和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提出廉洁从政具体要求,主要包括:执行党的纪律、执行民主集中制、加强作风建设和道德修养、加强廉洁自律和对家属及身边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等方面内容;
4.其他需要交谈的问题。
(二)谈话对象应谈的内容:
1.报告个人及家庭成员基本情况;
2.报告本人执行党的纪律、作风建设以及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和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接受监督的情况;
3.对新任职后抓党风廉政建设的打算和个人廉洁自律的措施;
4.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七条 谈话有关要求
(一)县委组织部应在县委讨论决定交流任用领导干部后1个工作日和提拔任用领导干部任前公示结束之后1个工作日内,将决定任用的干部名单和相关情况函告县纪委。
(二)任前廉政谈话之前,由县纪委将谈话的主要内容、时间、地点和要求等提前通知谈话对象,谈话对象接到通知后,需按要求做好准备。
(三)谈话时,谈话对象要做出廉政承诺,签订《双江自治县领导干部任职廉政承诺书》。提拔的副科级领导干部还须填报《双江自治县领导干部廉政档案登记表》。
(四)由县纪委把《双江自治县科级领导干部廉政承诺书》和《双江自治县领导干部廉政档案登记表》等材料存入领导干部个人廉政档案。
(五)谈话结束后,由县纪委书面向县委报告谈话情况,没有发现影响谈话对象任职情形的,建议县委下发任职文件;发现影响任职情形的,建议暂不下发任职文件。
第八条 本规定由县纪委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